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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静律师解答:如出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,也未行使股东权利,可以要求收款人退还投资款。
判决书节选: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是否返还股权转让款给肖某及杨某、国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返还责任。对此,本院评析如下:肖某按照韩某的要求向杨某支付10万元,是为了获得国某公司10%的股权,无论是该10%的股权对价是20万元还是30万元,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,即双方并未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。肖某支付10万元后,双方并未约定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,国某公司并未将肖某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,无证据证明肖某有参与公司股东会议。韩某仅凭两张会展的照片不足以认定肖某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,应认定肖某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,且韩某确认国某公司于2016年8月停止了经营,故该10万元应返还于肖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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