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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五普法时间起止时间_以案普法:钓友违法钓鱼逃跑摔伤索赔27万

来源:科学教育网    时间:2023-06-23 06:57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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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巴中,一男子在河边钓鱼,却忽略了在头顶的高压线,一不小心,鱼竿刮到了高压线,男子瞬间被电的头发飞起,衣服也被烧的破破烂烂,据悉,男子刚刚被电到时,还能开口说话,但很快就丧失了反应,被送往医院救治后,目前正在重症监护室救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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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这可真是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,刑事方面,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,没有人应当承担责任,但民事方面,谁应当赔偿,则是可以探讨的问题。

其一是河流管理者。

《民法典》规定,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就本案而言,河流管理者是否需要赔偿,就需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

其二是供电公司的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第1240条规定,从事高空、高压、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

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,不承担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,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。

也就是说,对于供电公司,在发生意外的时候,推定供电公司需要承担责任,但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,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责任:(1)存在不可抗力因素;(2)被侵权人存在故意的行为。

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,男子高压触电的原因很简单,系其在钓鱼的时候,因为疏忽大意,导致鱼竿勾在了电线杆上,引发了意外,这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也不属于故意的行为,所以供电公司无法脱责。

其三是男子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。

本案中,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,出于过于自信、疏忽大意的过失,导致触电受伤,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

综上,个人认为,以目前的情况来看,承担责任的三个主体应当是河流管理者、供电公司、男子本人三方,但具体如何承担,还需要相关部门核实清楚,做好责任比例划分。

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,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,所以在举证的过程中,三方任意一方,都需要根据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原则进行举证,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

最后,无论本案最终的结果如果,通过本案,都需要提醒大家,任何时候,都应当加强对自身安全的防护,这是对自己的负责,也是对家人的负责。#男子垂钓碰到高压线重伤谁赔偿# 头条热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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